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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关于发放2012年度超课时费和业绩津贴的说明
发布时间:2013-01-08  作者:
校属各单位:
2012年度超课时费和业绩津贴已在2013年元月7日相继发放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、2012年度超课时费和业绩津贴与第13个月工资合并暂按2012年12月份工资为基数,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。本次所扣缴个人所得税为予扣,在2013年实际申报时,再按申报月份工资为基数重新计算。
2、举例如下:
例1 某教师12月份工资应税收入为3200元,不够纳税起征点,不缴个税;13月工资为1293元,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为(3200+1293-3500)*3%=29.79元;超课时费和业绩津贴为31800元,与13月工资合并后在10%档税率,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补缴税差为(3200+1293+31800-3500)*10%-105-29.79=3144.51元。
例2 某教师12月份工资应税收入为4500元,已达到纳税起征点,12月份缴个税(4500-3500)*3%=30元;13月工资为1293元,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为1293*3%=29.79元;超课时费和业绩津贴为31800元,与13月工资合并后在10%档税率,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补缴税差为(1293+31800)*10%-105-29.79=3174.51元。
例3 某教师12月份工资应税收入为8000元,已达到纳税起征点,12月份缴个税(8000-3500)*10%-105=345元;13月工资为2289元,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为2289*3%=68.67元;超课时费和业绩津贴为60000元,与13月工资合并后达到20%档税率,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补缴税差为[(2289+60000)*20%-555]-68.67=11834.13元。
3、附件1: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
附件2:调整后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
计划财务处
2013年1月8日

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[1].doc

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[1]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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